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筆記
行政訴訟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法院受理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賹辛、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趯ο拗迫松碜杂苫蛘邔ω敭a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壅J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苷J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萆暾埿姓䴔C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拚J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哒J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嗾J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平等主體間:仲裁、民事訴訟
非平等主體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平等主體經濟糾紛:
1.或裁或審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情形:
(1)沒有仲裁協(xié)議
(2)仲裁協(xié)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
(二)不平等主體行政糾紛: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1)一般:選擇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可再訴訟
(2)特殊:必經復議,只有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
(3)極特殊:只能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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